全國兩會召開前夕,“反家暴”成為多位代表委員關注的熱點。全國婦聯今年將提交《關于公安機關設置反家暴工作專項統(tǒng)計的提案》,建議公安部門在110報警系統(tǒng)中將“家庭暴力”單獨列項,作為專項統(tǒng)計指標,做好涉家暴案件的信息登記,從而督促基層執(zhí)法人員規(guī)范性執(zhí)法。
建議公安機關設置反家暴工作專項統(tǒng)計
3月2日,記者從全國婦聯了解到,今年將提交《關于公安機關設置反家暴工作專項統(tǒng)計的提案》,提案建議公安部門貫徹落實反家暴法的相關規(guī)定,在110報警系統(tǒng)中將“家庭暴力”單獨列項,作為專項統(tǒng)計指標。
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條明確規(guī)定,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、司法機關、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(yè)務培訓和統(tǒng)計工作。
按照這一規(guī)定,最高人民法院已將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確立為獨立案由,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制定統(tǒng)一的“民保令”案號,每年對簽發(fā)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進行專項統(tǒng)計。民政部也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護救助情況進行統(tǒng)計。全國婦聯在處理婦女群眾來信來電來訪投訴中,對家庭暴力投訴做專項統(tǒng)計,詳細記錄相關情況。
提案稱,公安機關是實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職能部門,近年來在反家庭暴力法宣傳培訓、處理家庭暴力案件、發(fā)放家庭暴力告誡書等方面積極作為。但是,由于目前尚未按照反家暴法的規(guī)定對家暴警情處置及告誡情況進行專項統(tǒng)計,影響了對公安機關家庭暴力處置情況的有效評估。
同時,由于缺少必要統(tǒng)計指標的規(guī)范約束,部分基層公安干警仍存在“家庭暴力是家務事”的錯誤認識,對家暴案件重視不夠、處置不力的現象仍然存在。
增強基層公安干警反家暴意識和能力
提案表示,網上不斷出現關于家庭暴力的虛假數據,但由于缺少官方權威統(tǒng)計數據,無法對類似的不實信息進行有力駁斥。
提案認為,對家庭暴力進行專項統(tǒng)計,便于全面了解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實情況,為頂層設計提供依據。同時,也有助于加強基層執(zhí)法人員對反家暴工作的重視,督促基層執(zhí)法人員規(guī)范性執(zhí)法。
提案建議公安部門貫徹落實反家暴法的相關規(guī)定,在110報警系統(tǒng)中將“家庭暴力”單獨列項,作為專項統(tǒng)計指標,做好涉家暴案件的信息登記;推行以書面告誡為主的處置方式,將家暴案件處置情況納入公安機關統(tǒng)計體系;加強警務綜合信息系統(tǒng)建設,將家庭暴力告誡情況與110警情、行政、刑事案件進行關聯統(tǒng)計,更準確反映家暴案件的真實發(fā)生情況。通過明確而具體的指標,增強基層公安干警的反家暴意識和能力,引導全系統(tǒng)做好反家暴專項統(tǒng)計工作。
■追訪
湖北110報警系統(tǒng)已將“家庭暴力”單獨列項
湖北監(jiān)利市公安局退休民警、監(jiān)利市藍天下婦女兒童維權協會萬家無暴項目發(fā)起人萬飛告訴記者,目前各省110報警系統(tǒng)平臺各不相同,他了解到,諸如湖北省已經將“家庭暴力”單獨列項,作為專項統(tǒng)計指標,但由于并非全國統(tǒng)一如此,因此目前全國家暴報警數量仍不準確。
萬飛稱,個別省份報警系統(tǒng)雖然已經將“家庭暴力”單獨列項,但存在110報警有存底手工錄入,受害人線下到派出所報警情況沒被錄入的情況,因此也不能反映出準確的家暴數量。還有大量案件和家暴相關,但由于操作人員認知問題,沒有被加上家暴類別。“比如有的媽媽因不堪家暴抱著孩子跳河,這種在警情通報中大多歸類為非正常死亡。”因此他建議,對于因家暴產生的刑事案件等,應該歸入家暴警情類別,以此了解家暴發(fā)生的真實情況。
■對話
全國人大代表方燕:家暴標準缺乏界定
全國人大代表、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、陜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,長期以來,反家暴在實際處置中仍存在諸多難點。其中之一是“家暴的認定標準缺乏明確界定,難以引起訴訟程序”。方燕稱,由于在實踐中依舊會出現公安機關將家暴案件當作“家務事”而不予處理,很多被害人在報警后被“勸退”而得不到證據固定和救濟,“因此我認為,應參照我國地方條例的做法,明確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告誡書的具體條件,切實地保護深受家暴行為侵害的弱者。”
家暴行為隱蔽性高難取證
新京報:近二十年間,我國先后出臺和制定了多部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規(guī)范性文件,但“家暴”從未離我們遠去,難點在哪里?
方燕:主要有三點,一是家暴行為隱秘性高。受“家丑不可外揚”等觀念影響,被害人或其近親屬、鄰居、同事不敢或不想報案,導致司法機關和其他具有反家暴職責的國家機關難以及時發(fā)現家暴犯罪事實。
二是家暴的發(fā)生猝不及防,難以取證。家庭本來是私密而溫暖的港灣,家人之間互相依賴,互相扶持。受害人常常缺乏防范,上一秒還是溫柔鄉(xiāng),下一秒被施暴,等暴行結束了,才反應過來被家暴。有些被害人不愿取證,難以取證,還有一些人是取證了,但由于能力不足而導致證據瑕疵或者無效。
三是家暴的認定標準缺乏明確界定,難以引起訴訟程序。首先,在實際處置中,一些家暴犯罪被當作民事糾紛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理;其次,一些司法人員將家暴看作“家務事”,不愿介入,不予立案;再次,由于難以取證,導致啟動民事賠償程序比較難,離婚案件中因家暴而獲得離婚損害賠償也很少;另外,虐待被害人沒有造成重傷、死亡的,屬于自訴案件,但被害人及其親人往往不知道或沒有能力提起自訴,導致刑事訴訟程序難以啟動。
反家暴庇護中心需明確責任主體
新京報:目前對于家暴案件的認定比例偏低,困難主要集中在哪些地方?
方燕:主要是被施暴人往往缺乏掌握自己被家暴的證據。打官司就是打證據,想要得到賠償或者讓施暴者得到處罰,前提就是舉證證明家暴的事實。但實踐中,被害人往往來不及取證,或者不會取證導致證據有瑕疵,這就會導致認定家暴事實的證據不足,繼而導致家暴認定比例偏低,也因此由于缺乏依據,無法讓受害人得到相應的救濟,也無法真正地懲治施暴者。
新京報:去年新京報對反家暴庇護救助中心進行調查,發(fā)現很多地方設置的救助中心基本閑置,一方面家暴事件頻發(fā),另一方面救助中心遇冷,你覺得如何搭建合理且實用的救濟途徑?
方燕:主要還是因為立法上沒有關于庇護救助中心的主管責任機關,沒有設置使用的具體申請條件、具體申請程序,以及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,所以才會出現高需求低使用率的現象。
一方面可以考慮設置反家暴庇護救助中心的主管機關,明確責任主體,制定不履職的法律后果,加強對該項工作的常態(tài)化管理,確保符合條件的申請者能夠得到庇護;另一方面,明確設置使用庇護所的申請條件、程序,使執(zhí)行單位有據可依,避免出現因條件、程序依據不明確而導致執(zhí)行機關互相推諉,最終釀成庇護需求無法落實的局面。
原標題:全國婦聯:建議“家暴”報警單獨列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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